2004年12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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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的解读
红宪

  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为规范陪审员产生程序,《决定》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
  《决定》在保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一审案件包括: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陪审的案件。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为确保陪审员素质,《决定》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情况,结合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
  为解决目前有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的问题,《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培训陪审员
  为提高陪审员素质,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目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法院负责。考虑到陪审工作广义上属司法行政事务范畴,但又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事务,同时考虑到不对司法机关现有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作出较大变更,增强工作实效,《决定》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进行培训。

  陪审员可以得到补助
  《决定》规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陪审员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参加审判活动而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还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决定还规定政府财政应保障此项工作的开支和经费。(红宪)